(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吕首能与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首能,陈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吕首能。被告陈燕丽。原告吕首能诉被告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000元后,于当日出具借款协议(含收款凭证)一份予以确认,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止。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及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各1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燕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吕首能借款10000元。如陈燕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燕丽负担。吕首能同意陈燕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此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