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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沈国锋与朱国荣、黄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锋,朱国荣,黄红霞,侯晨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9号原告:沈国锋。委托代理人:施明高。被告:朱国荣。被告:黄红霞。被告:侯晨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锋与被告朱国荣、黄红霞、侯晨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锋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沈国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