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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易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某地。因交通肇事于2013年8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于同年8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敏、书记员谭超,被告人易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易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东风小康牌微型载货汽车练习驾驶技术,途经桑植县龙潭坪镇“百家欣超市”门口,在避让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驾驶的车辆相继与停放在路边的湘G021**小客车、行人易某丙、黄某甲相碰擦,造成湘G021**小客车受损、易某丙、黄某甲二人受伤,易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易某甲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甲将被害人易某丙、黄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与被害人易某丙的亲属、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一同处理善后事宜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易某甲给被害人易某丙的亲属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给被害人黄某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50元。案发当天,被告人易某甲主动到桑植县公安局龙潭坪派出所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易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尸体照片,死亡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桑植县龙潭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龙人调字第2013(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易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易某甲的量刑情节有:自首,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彩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代  恋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