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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王松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6号原告王敏。被告王松林。(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敏与被告王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国珍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国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