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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传领与宁波正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领,宁波正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何传领。委托代理人:朱家言。被告:宁波正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传领与被告宁波正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传领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正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传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领撤回对被告宁波正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传领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