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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婧乔与李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婧乔,李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218号原告高婧乔。法定代理人刘小艳。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婧乔诉被告李忠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婧乔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婧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婧乔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