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1281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牛金刚。系牛某父亲。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