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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XX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3)温龙保字第5号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关于申请人周广宙与被申请人XX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龙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予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XX名下的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隐匿、变卖、质押、典当、赠予该被冻结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附:(2013)温龙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立案庭邵时锡,0577-56980571。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