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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傅根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迪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