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傅根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迪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