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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迎秋与郓城县豪迪铁艺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秋,郓城县豪迪铁艺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孙迎秋,农民。被告:郓城县豪迪铁艺制品厂,住所地:郓城县玉皇庙镇刘口村。法定代表人:吴书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迎秋与被告郓城县豪迪铁艺制品厂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迎秋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迎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孙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文汉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桂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