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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章玉与西安华鼎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章玉,西安华鼎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17号原告(反诉被告)魏章玉,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省××县××乡××村。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鼎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高层小区5号楼1207室。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显坡,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章玉与被告西安华鼎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魏章玉于2013年10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魏章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魏章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中本诉部分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魏章玉承担,反诉部分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显广告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