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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案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以和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