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案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以和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