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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岑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岑民特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嘉睿,梁素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岑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覃嘉睿,男,200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溪市安平镇古××组××号。法定代理人唐丽明,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溪市安平镇古××组××号。系申请人的奶奶。被申请人梁素妮,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广西××溪市安平镇古××组××号。申请人覃嘉睿要求宣告梁素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梁素妮与申请人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亲覃科明于2007年9月因病去世,而申请人之母亲梁素妮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并无音讯。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梁素妮失踪。经查,梁素妮,曾用名梁木生,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安平镇古益村四组79号,原籍贯广西岑溪市安平镇三塘村十六组238号。2008年9月,被申请人梁素妮离开岑溪市安平镇,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6日发出寻找梁素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梁素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覃嘉睿关于宣告梁素妮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素妮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育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