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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勇,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勇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后,被执行人赵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