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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商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与程国安、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程国安,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商初字第055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6号国检大厦01层B、C室。负责人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和、乔鹏,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安。被告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71号5幢。法定代表人娄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理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相城支公司)与被告程国安、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文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世和,被告天天快递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理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国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保相城支公司诉称,被告程国安为其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保相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3月,被告程国安驾驶该车辆将人行横道上的的行人朱明轩、李春芬撞倒,造成朱明轩受伤、李春芬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国安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处理,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朱明轩医药费1万元,赔偿死者李春芬亲属11万元。事故发生时,被告程国安持C1驾驶证,而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须持B1驾驶证,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故其可依法向被告程国安追偿其垫付的款项。又,被告程国安系被告天天快递公司的加盟网点,不具有独立经营资格,其以天天快递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因送达快递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天天快递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国安支付其人民币120000元,被告天天快递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程国安未作答辩。被告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程国安负事故全部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与其无关。2、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才承担补充责任,其并无过错。被告程国安非其员工亦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事故,车辆非其支配运营,其亦未从车辆运营中获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在交强险内赔偿是法定责任,其明知被告程国安持C1证,故也是自愿赔偿,不应追偿。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国安为苏E×××××中型普通客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2012年3月27日19时25分许,被告程国安驾驶苏E×××××中型普通客车行使至广济北路194号路灯处,将人行横道上行走的朱明轩、李春芬撞倒,致朱明轩受伤、李春芬当场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相城大队认定,程国安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停车让行,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程国安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1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相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调解书,太保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朱明轩1万元。同年8月13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相民初字第06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程国安为苏E×××××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并判令太保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李春芬家属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部分的损失由程国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天天快递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天天快递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苏中民终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太保相城支公司已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另查,被告程国安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苏E×××××中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10人。中型普通客车不属于C1驾驶证准驾车型范围。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须持B1以上驾驶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转账凭证、判决书、调解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驾驶人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就其人身伤亡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程国安为事故致害人(暨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交强险投保人),其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而中型普通客车须持B1以上驾驶证,即准驾车型与其驾驶车型不符,应属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后,要求被告程国安赔偿其上述款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而天天快递公司非事故直接致害人,亦非致害人程国安的雇主,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天天快递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天天快递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自其支付赔偿款项次日起以赔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原告未提供其向被告催讨款项的证据,其主张的计息起算日缺乏依据,现原告提起诉讼向被告追偿,利息损失自其起诉之日(2013年8月1日)起算较为妥当。综上,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国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人民币1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90元,由被告程国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