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景昌、甘金莲、甘景盛申请宣告李艳兰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68号申请人甘景昌(公民身份号码×××3039),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组××号。申请人甘金莲(公民身份号码×××3042),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组××号。申请人甘景盛(公民身份号码×××3018),男,2001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组××号。申请人甘景昌、甘金莲、甘景盛的法定代理人甘少基(系甘景昌、甘金莲、甘景盛堂祖父),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017。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甘景昌、甘金莲���甘景盛申请宣告李艳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甘景昌、甘金莲、甘景盛诉称,2012年9月20日三申请人之父甘美林病故。三申请人母亲李艳兰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李艳兰失踪。经查,三申请人的父母甘美林、李艳兰于1997年3月开始同居,1998年3月14日生育儿子甘景昌,1999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甘金莲,2001年11月8日生育儿子甘景盛。2012年9月20日三申请人的父亲甘美林病故。被申请人李艳兰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随其堂祖父甘少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艳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艳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艳兰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甘景昌、甘金莲、甘景盛申请宣告母亲李艳兰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艳兰为失踪人;二、指定甘少基为失踪人李艳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