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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李克辉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克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克辉,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克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陈某1、陈某2、陈某3、邓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汕海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克辉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克辉因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自家祖坟的金斗多次被他人拿开而怀恨在心,于2013年4月5日11时许、4月6日14时许,二次携带大铁锤、铁撬到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毁坏陈某1、陈某2、肖金泉、肖微聪、陈某4(陈某3)、邓某1、邓某2先人和李克洞的坟墓。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坟墓的价格共89000元。2013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克辉在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又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邓某1、陈某1、陈某2、陈某3、邓某2各有一座先人坟墓被被告人李克辉毁坏,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其损失价格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0元和5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克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克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克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克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邓某1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李克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1人民币10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李克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2人民币10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李克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3人民币30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人李克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邓某2人民币5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陈某1、陈某2、陈某3、邓某2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李克辉上诉提出,其遇事一时冲动,无法控制自己,才做出毁坏坟墓的事情,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克辉因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自家祖坟的金斗多次被他人拿开而怀恨在心,遂于2013年4月5日11时许、4月6日14时许,先后二次独自到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持携带的大铁锤、铁撬毁坏陈某1、陈某2、肖金泉、肖微聪、陈某4(陈某3)、邓某1、邓某2先人和李克洞的坟墓。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坟墓价格共计人民币89000元。2013年4月20日15时许,上诉人李克辉在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陈某1、陈某2、陈某3、邓某2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0元和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海公(联)鉴通字[2013]01、02、03、04、05、0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诉人李克辉和被害人对被毁坏坟墓的鉴定价格无异议。2.扣押决定书,证实海丰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20日从上诉人李克辉处扣押铁撬1支、大铁锤1支和锄头1支。3.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李克辉因涉嫌故意毁坏他人的坟墓于2013年4月20日被抓获。4.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克辉身份的基本情况。(二)鉴定意见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3]057、05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坟墓的鉴定价格为陈某2的先人坟墓10000元;陈某1的先人坟墓10000元;陈某4(陈某3)的先人坟墓30000元;邓务容(邓某1)的先人坟墓20000元;无主坟墓(邓某2)5000元;李克洞的坟墓1000元;肖辉聪的先人坟墓3000元;肖金泉的先人坟墓10000元,共计人民币89000元。(3勘验、检查及辩认笔录1.海公(刑)堪[2013]1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搜查现场照片(搜查李克辉宅),证实海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接报后于2013年4月20日16时至17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该山上十二座坟墓被人故意毁坏。同日,该队在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夏阳村李克辉宅搜出一把锄头、一个铁锤和一条铁撬并予以提取。2.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李克辉于2013年4月23日11时18分、25分,先后引领公安人员到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山上指认实施作案现场,上诉人李克辉确认其于2013年4月5日11时许、4月6日14时许,先后二次到上述地点毁坏陈某1等人的先人坟墓。3.经混合照片辩认,被害人陈某2、陈某1及证人肖某1、肖某2辨认出上诉人李克辉就是毁坏联安镇联川村委石塘村后山娘伞地坟墓之人。(四)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1的证言:2013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联安镇围寮村的邓务潮说他家位于我石塘村后娘伞地山上的祖坟被人拆毁,因我是村干部,他要告知我。我听完后就与村中的几个人一起到该山上察看,发现共有10多穴多家人的祖坟被拆毁。当天下午约15时,派出所民警通知我一起来到该山察看现场。当时现场还有围寮村的陈某2、陈某1和霞埔村的陈某4、陈某3及我村的肖某2、洪克仔等人。当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勘查时,有一男子从山下气势汹汹走了上来,当他到达娘伞地山上时,我才认出他是联安镇夏阳村的李克辉。他到了现场后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先指着陈某1被毁坏的祖坟左上角的地方,说从那里开始的山地是他家的,而后又拿着木棍走到陈某4家先人被毁的祖坟,指着该祖坟所在山地说那里的山地也是他家的。此时,站在被毁的陈某4先人坟墓的坟町上的陈某3就指着其被毁的祖坟问李克辉这是被谁拆毁的,李克辉听后答道这是他所拆毁的。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再问是不是他拆毁的,李克辉回答说陈某4先人坟墓和这周围的全部坟墓都是他所毁的。其后,派出所的民警上前将李克辉抓获。另外,我们当地有人称这片山为娘伞地山,也有人叫其为生祖山垅。2.证人肖某2的证言:2013年4月20日下午约2时,联安派出所的民警到我石塘村来,对我和村委干部肖某1、洪克仔说有人报警在联川村委娘伞地山上的多座坟墓被人毁坏。于是,我们三人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到娘伞地山去,我们到达被毁坏坟墓现场时,有几处坟墓的事主陈某2、陈某1、陈某4、陈某3等人早就在现场。当派出所民警在勘查那些被毁坏的坟墓时,有一男人气势汹汹从山下走上来,当他走到娘伞地山上时,我认出他就是联安镇夏阳村的李克辉。李克辉到达现场后,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先指着陈某1家先人被毁坏的祖坟左上角的地方,说从那里开始的山是他家的,而后又拿着木棍走到陈某4家先人被毁坏的祖坟去,指着坟墓所在的山地,说那里的山也是他家的。此时,站在陈某4先人坟墓的坟町上的陈某3就指着其被毁的祖坟问这坟墓是谁拆毁的,李克辉听后回答说这是他拆毁的。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又问了一次,李克辉说包括这座在内这里全部被毁坏的坟墓都是他所拆毁的。李克辉刚答完,派出所的民警就上前将他抓获。我们当地有人叫这片山为娘伞地山,也有人叫其为生祖山垅。(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2013年4月20日下午2时许,我父亲陈某4打电话给我,说我家在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石塘后山娘伞地的祖坟被人恶意毁坏。我得知后立即赶到,我父亲和联安派出所民警等人正在那里勘查我家的祖坟。我到后约十分钟,有一名约60岁的老头手拿着一支竹子和一瓶铁油,比比划划地往我家祖坟走来,他一边比划一边说所指的地方是他的。当他来到我家被毁坏的祖坟时,也指着我家被毁坏的祖坟,说那地方是他的。当时,我父亲见状就指着我家被毁坏的祖坟问他这是谁毁坏的。他当着派出所的民警和我们的面回答说祖坟是他毁坏的。派出所的民警再次问他,那老头又再指着我家被毁坏的祖坟和附近另外一些被毁坏的坟墓回答说是他所拆的。派出所的民警便将他带走回派出所调查。我到派出所后,才知道他叫李克辉,是联安夏阳村人。2.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3年4月20日中午11点多,我同村村民邓务潮到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石塘后山娘伞地拜祖扫墓时,发现我祖先坟墓被人毁坏,就打电话告知我。我得知后马上打电话给陈国良、陈贤招一起到联川村委会石塘后山娘伞地。到后,我看到祖先坟墓的坟头、被毁坏,墓碑也不见了。其旁边的二穴坟墓无毁坏。隔了不久,联川村委干部来到现场。约下午2点左右,我们向联安派出所报了案。报案后,联安派出所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一名约60岁男人(即李克辉)手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有人说他是夏阳村人,该名男子对着我们说这一片山是他的祖山。我听后就反问他这几穴坟墓是否是他拆的,他回答我说都是他拆的。接着,该名男子就被派出所的同志带下山去调查。现在重新修建这三穴被毁坏的坟墓,单纯材料费和工钱费等需要约10万元。3.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3年4月20日上午10时多,我围寮村民邓务潮到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石塘后山娘伞地拜祖扫墓时,发现我的祖坟被人拆毁,马上打电话告诉我。我就同我侄陈某1来到联川村委会石塘后山娘伞地我的祖坟处,发现我祖坟(一座三穴)被人拆毁坟头,三个墓碑被人敲碎,这座坟墓是光绪年间修建的,现在要重修最少要10万元以上。这座坟墓前是我父亲陈哲顿的坟墓,也被人拆毁坟头,墓碑也被人敲碎。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拍照、勘查,石塘村民肖某1、阿水板(不知其姓)等人也在现场观看。我们初步估计毁坏我先人坟墓是夏阳村民李克辉所为,因为李克辉也有一座祖坟在这里,与我先人坟墓相隔约1米左右。四、五年前,李克辉曾将一个空的新金斗放在我父亲坟墓的龙身顶上,我们发现后曾多次要求其搬走,但他不理会。无奈之下每年扫墓时我们只好将该空的新金斗搬走,但其后他又搬回来,这样搬来搬去持续到今年。2013年4月20日下午15时许,李克辉气势汹汹来到山娘伞地并亲口承认这里10多座坟墓都是他所拆毁的,当时山上的人都听到他的话。之后,李克辉就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来,我和陈某1等人也被叫来询问情况。4.被害人陈某4陈述:2013年4月20日上午11时许,我同村的人告诉我说我家在海丰县联安镇石塘村山娘伞地的祖坟被人毁坏。我得知后于中午12时许到石塘村山娘伞地看我家的祖坟,发现我家三穴祖坟被人严重毁坏,三穴坟头被人拆掉。我见此状后,便先后向石塘村委和联安派出所报案。下午约3时,联安派出所的民警和石塘村委的干部一起来到我家被毁坏的祖坟勘查现场。在这过程中,一名约60岁的老头手拿着一支竹子和一瓶铁油向我们走来,该老头一边走一边指指划划,嘴里不断说这一大遍地方是他家的。于是,我当着派出所的民警和石塘村委的干部的面,指着我家被毁坏的祖坟问该老头这是谁毁坏的,他回答说我家被毁坏的祖坟是他毁坏的。派出所的民警再次问他,他指着我家被毁坏的祖坟和附近另外一些被毁坏的坟墓回答说是他所拆的。派出所的民警便将他带走回派出所调查。我来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时,才知道该老头叫李克辉,是联安镇夏阳村人。我家三穴祖坟是1947年、1983年和2010年修建的。2010年修建的那坟墓,当时我们花费了1万元左右。现在若要重修这三穴坟墓需要6万元左右。5.被害人邓某2陈述:2013年4月20日11时许,我同村邓务寮等人到海丰县联安镇石塘村山娘伞地拜祖时,发现其父的坟墓及墓碑被人拆毁,同时发现我祖母陈氏的坟墓也被人拆毁。我得知后马上赶到石塘村山娘伞地察看,发现我祖母陈氏的坟墓及墓碑被人拆碎,该坟墓约20多年前修建的,当时花费了1万多元,现在重修约需3万元。同时被拆毁的还包括邓务寮父亲坟墓、我村陈某2、陈某1及霞埔村民等的祖坟约十多座都被人拆毁,起初我也不知是被谁拆毁的。当天下午17时许,我打电话给石塘村“阿河”询问情况,他告诉我说是联川村委夏阳村李克辉(男性,约64岁)干的,李克辉已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了。6.被害人邓某1陈述:2013年4月20日9时多,我和同村邓洪骈、邓务家、邓务潮、邓务寮等人到海丰县联安镇石塘村山娘伞地拜公祖时,发现我祖父邓达寿的坟墓及三位先人公妈坟墓被人拆毁,坟头和墓碑均被人拆成碎块。我祖父坟墓及三位先人公妈坟墓是2005年重修的,当时我们修祖坟时花费了约6万元,现在重修的话最少也需要6万元。在我祖父坟墓周围还有邓务寮、陈某2、陈某1、邓某2及霞埔村民的祖坟约十多座,都被人拆毁。起初我们也不知是被谁拆毁的,后来才听说是夏阳村李克辉所拆,他已被公安机关抓获。7.被害人吴某陈述:2013年4月20日晚8时许,海丰县联安镇石塘村的肖火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我家祖坟被人拆毁。于是,我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来到联安镇石塘村问肖火成,得知是我位于石塘村娘伞地祖坟被人拆毁。于是,我马上上山察看,该祖坟的坟头、墓碑都被人拆成碎块,坟町也被毁坏,在这周围其他许多坟墓也被人拆毁。该坟墓是20多年前重修的,当时修祖时花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现在若要重修至少也要1万元。(六)上诉人供述上诉人李克辉的供述:2013年4月5日上午约7时30分,我携带一支大铁锤、一把锄头、一支铁撬及牲鱼等物品到联安镇联川村委会生祖山垅上去。我先除掉自己祖坟上的杂草,而后等亲戚们来到后,一起拜完祖后至当日11时许,等那些亲戚走后,我独自一人留在山上。接着,我就用铁撬将陈某2的祖坟(一座一穴)的墓碑撬起来,并用大铁锤将墓碑敲碎,而后又用大铁锤将这座坟墓的福神、扶手等毁坏。我又用大铁锤和铁撬将陈某1的祖坟(一座三穴)的墓碑撬起来,并将撬起来的三块墓碑用大铁锤敲碎,再将这一座三穴的坟墓的坟头、福神、扶手等毁坏。其后,我就收拾好带来的东西回家了,当我回到家时已经是下午3时许。2013年4月6日下午2时许,我又携带那大铁锤和铁撬来到上述地点。我先用大铁锤和铁撬毁坏吴某的祖坟的彩色坟町,再毁掉该坟墓(一座一穴)的福神。接着,我又携带大铁锤和铁撬来到肖微聪的祖坟(一座一穴),将该祖坟的墓碑撬起来并用大铁锤敲碎,而后又用铁撬和大铁锤将该座坟墓的福神毁掉。又接着,我带上大铁锤和铁撬来到陈某4的先人坟墓(一座三穴),先用铁撬将该坟墓的三块墓碑撬起来,并用大铁锤将三块墓碑敲碎,再毁掉该坟墓的三个坟头、坟町、伯公和福神。又接着,我带上大铁锤和铁撬来到邓某1的先人坟墓(一座一穴),这座坟墓较新,坟身是洗沙的,我用铁撬将该座坟墓的墓碑撬起,并用大铁锤将墓碑敲碎,再用大铁锤和铁撬毁掉坟町、伯公、福神。又接着,我带大铁锤和铁撬来到邓某2的先人坟墓(一座一穴),先将该座坟墓的墓碑撬起来,并用大铁锤敲碎,而后又用大铁锤和铁撬将该座坟墓的坟头和福神毁坏。又接着,我带大铁锤和铁撬来到我堂兄李克洞的坟墓,将墓碑撬起来,并用大铁锤敲碎。我父亲生前有讲过,我所毁坏的坟墓所在地是我家的,我认为那些坟墓占了我家的地,所以才去毁坏坟墓的。另外,我李厝的祖坟和隔壁围寮村一座三穴的坟墓有发生过冲突,我将祖上的金斗放在两个坟中间时,都被围寮村的人拿开,由此,我心中有恨,就去毁坏他人的坟墓。被我毁坏的坟墓所在地,我们当地有人叫林厝黄,有人叫生祖山垅,也有人叫娘伞地。我用来毁坏坟墓的大铁锤、铁撬和锄头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克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李克辉毁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900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依法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克辉上诉要求从轻改判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海银审判员  余国清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建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