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与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区××韩路。组织机构代码:69125772-8。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和××村。组织机构代码:25578532-1。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委托代理人:杨××。再审申请人浙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2)湖长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型茂审 判 员 胡臻美代理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如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