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卫某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卫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