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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志亮和张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白豹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白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