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李福才与朱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福才;朱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李福才,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遂军,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才诉被告朱遂军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才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遂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才撤回对被告朱遂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四百二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