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牛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青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