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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牛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青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