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村民委员会、匡荣富、殷宝香、青岛瑞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村民委员会,匡荣富,殷宝香,青岛瑞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张启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女,汉族,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明玉,女,汉族,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处处长。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刚,村主任。被告匡荣富,男,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殷宝香,女,汉族,住山东省。被告青岛瑞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殷宝香,经理。被告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焦志建,经理。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匡荣富、被告殷宝香、被告青岛瑞之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胶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739401.03元,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战太安村村民委员会、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匡荣富、殷宝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期限,因被告逾期支付,自2009年12月计算至2013年5月10日止,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请求依法判令:1、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09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1707316.17元,自2013年5月11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匡荣富、殷宝香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经告知原告又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培凤审判员 管清娟审判员 刘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