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马XX与被告舒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XX;舒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马XX,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岩家垅乡刘家垴村**。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委托代理人刘华胜,男,1970年10月27日生,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X,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低庄镇思溪村**。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舒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XX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