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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新泰市畅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泰市畅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新泰市畅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博徐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兆富,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新泰市畅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5392248674、金额为18348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3日、出票人为南京印象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友恒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泰市畅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畅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胡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