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大义诉被告苏传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义,苏传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陈大义,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南区钦州港××村委××蚝头村××号。被告苏传瑞,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南区犀牛脚镇××村委××号。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大道××储备××楼××层。负责人容传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义诉被告苏传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义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原告陈大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