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易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国祥,华容县三封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村主任。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娟因本案牵涉到家庭内部关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邓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