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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易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国祥,华容县三封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村主任。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华容县东山镇仙鹅寺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娟因本案牵涉到家庭内部关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邓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