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颜建喜与林顺鈜、章进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喜,林顺鈜,章进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喜,男,196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林顺鈜,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章进苍,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顺鈜、章进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顺鈜、章进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章进苍所有的座落在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99号1#楼1604室(房产证号:20131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 伟审判员 郑祥烽审判员 陈金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