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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2013)兴刑初字第360号欧荣辉、廖梓杰、韦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荣辉,廖梓杰,韦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荣辉,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梓杰,男,1985年2月4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被告人韦顺,男,1982年9月6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底,被告人欧荣辉伙同廖梓杰、韦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来宾市华侨投资区来华市场内开设游戏机赌博室以供他人赌博。三人商定由被告人欧荣辉负责寻找摆放赌博机的场所,并由三人共同出资33000元人民币(廖梓杰、韦顺分别出资13000元、欧荣辉出资7000元)购买赌博游戏机。之后,被告人欧荣辉在来宾市华侨市场“阿辉发廊”隔壁租下一间门面,将三人出资购买的五台“六合彩机”、二台“飞禽走兽机”、二台“捕鱼机”摆放在租来的门面里面作为赌博工具,以付钱上分的方式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三人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至2013年4月24日,共计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以供他人赌博牟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底,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共同商定,由欧荣辉提供赌博场所,廖梓杰、韦顺分别出资13000元、欧荣辉出资7000元购买赌博游戏机以供他人进行赌博。之后,欧荣辉在来宾市华侨市场“阿辉发廊”隔壁租下一间门面将购买的五台“六合彩机”、二台“飞禽走兽机”、二台“捕鱼机”摆放门面里面作为赌博工具,以付钱上分的方式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至2013年4月24日止,非法获利共计十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韦顺主动退出非法所得3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处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以及证人韦某甲、刘某甲、覃某、曾某、刘某乙、韦某乙、于某、郭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的家属分别已代其退出犯罪所得30000元,有本院罚没款收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韦顺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荣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廖梓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被告人韦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四、被告人欧荣辉、廖梓杰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韦顺退出违法所得3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文新审 判 员  陈东泉人民陪审员  邓冬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