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翠、吴晓雯、吴笑笑与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吴晓雯,吴笑笑,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刘翠,女,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晓雯,女,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吴笑笑,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敬春,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淑馨,安徽春铭���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柳,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王某某,女,200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杨柳,身份情况同上。被告:王春海,男,194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笪桃英,女,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越,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翠、吴晓雯、吴笑笑与被告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翠、吴晓雯、吴笑笑的委托代理人许敬春,被告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的委托代理人杨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战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翠、吴晓雯、吴笑笑诉称:2013年6月26日22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YL2**号轿车沿淮海东路自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龙山路路口东侧路段时,碰撞前方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皖FYL2**号轿车失控翻越隔离带,翻倒在道路南侧,致吴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的行为给三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8752元;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在庭审中辩称: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四被告继承了王某某的遗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在事故中有过错,三原告诉请没有扣除自担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高,对于多出部分应自行承担。人民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因王某某醉酒驾驶,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的损失。对超出强制险范围的部分由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22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皖FYL2**号轿车沿淮海东路自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龙山路路口东侧路段时,碰撞前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后,皖FYL2**号轿车又失控翻越隔离带,翻倒在道路南侧,致吴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某于1950年12月22日出生,系非农户口。吴某某的继承人有刘翠、吴晓雯、吴笑笑。王某某的继承人有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北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吴某某及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刘翠与吴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三原告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杨柳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的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对于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因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免除人民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双方都有事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根据事故认定,由王某某驾驶的皖FYL2**号轿车方承担80%责任,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方承担20%责任。受害人吴某某系城镇居民,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为378432元(21024元×18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徽省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818元,三原告主张其丧葬费2032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要求8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为50000元。综上,因受害人吴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数额为:死亡赔偿金378432元、丧葬费203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448752元。人民保险公司应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余款338752元,王某某驾驶的皖FYL2**号轿车方承担271001.60元,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方自担67750.40元。因王某某已死亡,其继承人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在继承王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三原告27100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翠、吴晓雯、吴笑笑110000元;二、被告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在继承王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翠、吴晓雯、吴笑笑271001.60元;三、驳回原告刘翠、吴晓雯、吴笑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1元,原告刘翠、吴晓雯、吴笑笑负担1732元,被告杨柳、王某某、王春海、笪桃英负担67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慧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害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