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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茹利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银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八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立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滨区八鱼镇姬家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