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系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村党总支书记。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长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19时,被告人董某饮酒后驾驶苏A×××××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区横梁街道兴镇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街道农科站地段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摔倒,致其本人及路边同向行人张某、尹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董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委托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尹某的陈述、收条、谅解书,证人黄某、陈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