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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田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田某,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黄某某,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告田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田某于2013年9月29日,以其与黄某某结婚数年,还有一定的感情,经孩子们劝说,再给双方一次机会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田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正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许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边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