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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柱与田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柱,田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781号原告杨柱,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田小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柱与被告田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