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春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春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29号原告: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朗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陶三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祥瑞,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平,男,汉族。原告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24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