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克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