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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83号原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南关巷3号。注册号610124000000396。法定代表人牛建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小艳,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军,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吉祥村。被告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26号。注册号610000100235319。法定代表人邓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敏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万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200元,剩余6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