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荣苹与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苹,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初字第36号原告陈荣苹。委托代理人董双锋。被告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第三人金林。原告陈荣苹诉被告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10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苹负担。审 判 长 刘良海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