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非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高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非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业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贺高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双行执字第29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贺高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2012)双行执字第29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高民在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有存款,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高民在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账户上的存款8120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焕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