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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沙河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