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陈镜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陈镜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李志明,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坚,深圳市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镜初,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陈镜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镜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镜初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对被告陈镜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汤裕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