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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陈镜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陈镜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李志明,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坚,深圳市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镜初,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陈镜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镜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镜初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对被告陈镜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汤裕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