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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圣特蕾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圣特蕾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址:西安巿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023072-9.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圣特蕾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巿三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圣特蕾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2)9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执行标的:罚款12184.8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218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6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上述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则于2013年10月24日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了案款及执行费用。案款24419.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