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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交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滁州永城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