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宋廷碧、张玉芹、李海玲、宋宇捷、宋宇敏与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廷碧,张玉芹,李海玲,宋宇捷,宋宇敏,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宋廷碧申请执行人:张玉芹申请执行人:李海玲申请执行人:宋宇捷申请执行人:宋宇敏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科路1号。法定代表人:于燕玲,经理。宋廷碧、张玉芹、李海玲、宋宇捷、宋宇敏与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廷碧、张玉芹、李海玲、宋宇捷、宋宇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3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福林物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