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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熊小卫与郑胜利、朱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胜利,朱彩娣,熊小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胜利。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彩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小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胜利、朱彩娣与被上诉人熊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胜利、朱彩娣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胜利、朱彩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