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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知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陈蒋卫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宏亮;陈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晓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蒋卫。上诉人王宏亮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知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宏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宏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宏亮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宏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