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
委托代理人:周梅娟。
委托代理人:蒋玲玲。
被告:马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花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马花花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灿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