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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成粉扣与杨何丽、黄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何丽,成粉扣,黄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盐民终字第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何丽,机关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粉扣,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加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飞飞,居民,现在南通监狱服刑。上诉人杨何丽与被上诉人成粉扣、黄飞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黄飞飞向成粉扣借款5万元,并向成粉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成粉扣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成海余在此借据上签字担保。另,成粉扣在此借据注明利息结清止2010年8月13日。后成粉扣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3年4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飞飞、杨何丽立即偿还成粉扣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4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审法院另查明,1、2012年10月,杨何丽再次起诉要求与黄飞飞离婚。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亭民初字第4192号判决,准予杨何丽与黄飞飞离婚。2、黄飞飞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3、本案借款未列入黄飞飞诈骗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飞飞向成粉扣借款5万元未能及时偿还,黄飞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成粉扣要求黄飞飞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成粉扣要求杨何丽偿还借款的诉请,因该笔借款系黄飞飞、杨何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杨何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黄飞飞一方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黄飞飞辩称,该笔借款已转给成汉江,其已与成汉江结算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关于杨何丽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该借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杨何丽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成粉扣主张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黄飞飞、杨何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成粉扣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从2013年4月7日始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元由黄飞飞、杨何丽负担。原审法院宣判后,杨何丽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即由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被上诉人成粉扣承担举证责任。2、从借条中也反映出成粉扣为出借人,其对出借款项的后果是明知的,存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可能,因此成粉扣明确约定了由担保人成海余进行担保,应当说成粉扣对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清楚的,且成粉扣在借款时为何不让上诉人在该张借条上签名,现主张该笔5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上诉人来共同偿还既不合理也不合情。3、该笔借款应为黄飞飞的个人债务,系黄飞飞一方不合理的开支,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必要,双方亦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被上诉人黄飞飞有赌博陋习。4、就借条本身来看,成粉扣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的该笔借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5、从借条内容来看,该借条因真实性不确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不公正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成粉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飞飞向成粉扣出具借条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黄飞飞是债务人,成粉扣可向黄飞飞或担保人主张权利。该笔借款发生在黄飞飞、杨何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成粉扣要求黄飞飞、杨何丽共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杨何丽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条是伪造、该笔借款为黄飞飞的个人债务。原审法院已查明本案借款未列入黄飞飞诈骗刑事案件涉案款项,不能认定黄飞飞将该借款用于赌博。该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成粉扣现主张权利不超过诉讼时效。故杨何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上诉人杨何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