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林双立与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双立,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申字第000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林双立,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军,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林双立因与被申请人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坛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林双立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林双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双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卓英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