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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锡定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定,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陈锡定。被告:张力。原告陈锡定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锡定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锡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阮佳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