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锡定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定,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陈锡定。被告:张力。原告陈锡定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锡定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锡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阮佳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